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61號
CHDV,101,訴,961,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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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1號
原    告 尤蘇桂英
       尤顯煌
       黃尤淑貞
       尤俊昇
       尤焴柔
       尤天亨
       尤松柏
上列七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員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垣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陳忠儀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再提出書狀,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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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員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