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1號
原 告 尤蘇桂英
尤顯煌
黃尤淑貞
尤俊昇
尤焴柔
尤天亨
尤松柏
上列七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員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垣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陳忠儀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再提出書狀,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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