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榮伸
代 理 人 凃國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邱榮伸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然依據債務人所提之財產清單與本院依職權調 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 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函等資料所示,債務人並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 產。又依卷附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所示,債務人現無配偶,而 其與原配偶楊美雲已於95年2月14日離婚,是縱認兩者間於 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差額之存在,惟此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亦 因已逾時效而消滅。另本院前經通知各債權人就本件是否裁 定終止清算程序於文到7日內表示意見,惟除債權人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由本院依職權裁定之外, 其餘債權人皆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是本院即予認定其餘未 表示意見之債權人皆已同意本院終止本件清算程序之處分。 綜上,本院審酌上開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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