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69號
CHDV,100,訴,969,2013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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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9號
原   告 勝美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民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複代理人  邵芳芳
被   告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忠
訴訟代理人 謝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被告姓名「大鍾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被告姓名有主文欄所示之誤植,依前 揭說明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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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鍾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美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