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75號
CHDV,100,訴,775,201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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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黃玉蘭即嘉勝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萬6,430元,應
徵裁判費8,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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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