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27號
CHDV,100,訴,1027,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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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7號
原   告 蕭文宗
      蕭衡儀
      蕭富茂
      蕭紹球
      蕭紹堅
      蕭紹篡
      蕭紹潔
      蕭紹華
      蕭生利
      蕭生吉
      蕭秀鈺
      蕭惠玲
      蕭惠真
      蕭秋遷
      蕭惠姬
      蕭弼元
      蕭弼民
      蕭永立
      蕭雅方
      蕭秀鳳
      蕭奕森
      蕭奕熊
      蕭奕麃
上2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公業蕭三甲
法定代理人 蕭大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為蕭大門乙節,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以101年度上字第415號判決認定蕭大門公業蕭三甲之管理權不存在而駁回上訴,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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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