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7號原 告 蕭文宗 蕭衡儀 蕭富茂 蕭紹球 蕭紹堅 蕭紹篡 蕭紹潔 蕭紹華 蕭生利 蕭生吉 蕭秀鈺 蕭惠玲 蕭惠真 蕭秋遷 蕭惠姬 蕭弼元 蕭弼民 蕭永立 蕭雅方 蕭秀鳳 蕭奕森 蕭奕熊 蕭奕麃上2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被 告 公業蕭三甲法定代理人 蕭大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為蕭大門乙節,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以101年度上字第415號判決認定蕭大門對公業蕭三甲之管理權不存在而駁回上訴,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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