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55號
CHDM,102,聲,455,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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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5 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 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 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 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 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 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 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 ,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 年9 月之範圍,是本院 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四、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 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 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 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 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



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均係於上開條文公布施行 前判決確定,然其所犯各罪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並無修正後第50條但書之適用,不論依修正 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之,是對受刑人而言,此修正 並無罪刑實質變更,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 法比較,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附此敘明(最高法 院96年度臺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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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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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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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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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1項 │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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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17日 │101年6 月15日 │101 年6 月15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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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800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656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6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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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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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626號 │101年度訴字第1382號 │101年度訴字第1382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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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1年7月31日 │101年1月31日 │102年1月31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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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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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626號 │101年度訴字第1382號 │101年度訴字第1382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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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101年8月21日 │102年3月5日 │102年3月5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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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