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54號
CHDM,102,聲,354,201303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被   告 梁易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
第115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易忠並無逃亡及湮滅證據之虞,依大 法官會議解釋第665號,如僅係重罪,應認欠缺羈押之必要 條件,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 字第1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自民國102年3 月20日起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7月19日, 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強字第1175 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中之人 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