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司調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可米花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廖祐賢、張烈
間請求106年度店司調字第249號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核屬確認訴訟之法律 關係,性質上不能為調解之標的,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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