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建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建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建龍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公共危 險罪。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0年、95年間,因酒後駕車觸犯公 共危險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90年6 月19日 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拘役40日確定,竟又再犯本件之 同一罪名,且經警測試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78毫克,足 見被告絲毫不知悔改,視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 財產安全如無物,及本次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併因此而肇 事所生之危害甚鉅、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763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 附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763號
被 告 廖建龍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秀水鄉○○村○○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建龍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晚間7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某 餐廳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仍於同日晚間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40分許,果因不能安全駕駛,在彰化 縣秀水鄉○○路0段000號前,撞擊無人駕駛停放於上開地點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及8393-WG號自用小客車而受傷,經送 秀傳紀念醫院救治,於同日晚間10時28分許抽血驗得其血液 中酒精濃度值為356MG/DL(換算呼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78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建龍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梁輝燦 、趙國閔證述相符,並有生化報告、觀察紀錄表、診斷證明 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現場照片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附 卷可稽。又按酒精對中樞神經系統具有麻醉作用,對人體之 影響多與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成正比,依國外交通肇事統計 結果,駕駛人飲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時 ,其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已達不能安全駕車之標 準乙節,另為法務部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 說明甚詳,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何 玉 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詹 曉 萍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案由摘要]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