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銘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一項)不服地方法院之 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第二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三項)上訴書狀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
二、被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雖於102年1月21日提起上訴,但 未附具體理由,經本院102年3月8日裁定被告5日內補提理由 書,裁定按被告戶籍地址寄送,已於102年3月13日送達,由 被告父親洪萬得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可證。被告仍未向本院 提出任何具體上訴理由,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