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99年度,4號
PTDV,99,訴更,4,2013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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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4號
上 訴 人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淑娥
訴訟代理人 邱麗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昌化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本院99年度訴更字第4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11,91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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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藍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昌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