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里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志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6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㈡、請提出被告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李陳宜琴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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