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8號
PTDV,102,補,128,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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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里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志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6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㈡、請提出被告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李陳宜琴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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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里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