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劉家榮律師即郭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聖丰、信鴻汽車材料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參辦,特此
裁定。
一、請提出選任郭伋遺產管理人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並考慮
原告當事人欄之稱謂,是否加註「遺產管理人」之身分。
二、請提出被告信鴻汽車材料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暨其負責人
與被告陳聖丰2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