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245號
PTDV,102,司繼,245,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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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沈坤元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沈坤元(男,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 縣萬丹鄉○村村○○00號之2 ),於民國95年5 月24日死亡 ,因積欠聲請人管理費,遺產繼承人不願處理,經由法院協 調,以被繼承人所遺高雄市○○○路000 號4 樓之14房屋作 為清償,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 人乃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並提被繼 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為證。三、經查,被繼承人沈坤元於民國95年5 月24日死亡,固據聲請 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有繼承人 沈後生沈坤龍、沈坤道、張沈金花並未於期限內拋棄繼承 ,有本院案件查詢表、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38 號、98年度繼字第950 號卷,並影印該卷內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裁定正本附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有上開繼 承人並未於期限內拋棄繼承,甚為明確,聲請人以上述事由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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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