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2年度,53號
PTDV,102,司家催,53,201303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
      家
法定代理人 廖本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施錦標.
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施錦標(男,民國0 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內埔鄉○○村○○路000 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施錦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施錦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亦應於前項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施錦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施錦標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所屬之在臺單身退除役官兵,於 民國84年10月20日死亡,其在臺無任何親屬,不能依民法第 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68條第1 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因施錦標之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不明,有公示催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對 施錦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屏東榮家榮民基本資料 各1 件為證。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 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如為大陸地區人民 ,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繼承,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