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大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報酬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零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萬零十四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自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受僱被告,擔任行政助理工作,薪資每 月二萬二千七百元。詎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三日,片面通知原告伊即將歇業,原 告已無須再來上班。原告迫於無奈,乃於同年月十日離職。爰訴請被告給付以 三年六個月年資為基數,計算之資遣費七萬九千四百五十元(二二七○○元乘 以三、五基數)、尚未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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