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報酬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90年度,10號
TCEV,90,中勞簡,10,200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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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一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大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報酬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萬零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萬零十四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自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受僱被告,擔任行政助理工作,薪資每 月二萬二千七百元。詎被告於九十年五月三日,片面通知原告伊即將歇業,原 告已無須再來上班。原告迫於無奈,乃於同年月十日離職。爰訴請被告給付以 三年六個月年資為基數,計算之資遣費七萬九千四百五十元(二二七○○元乘 以三、五基數)、尚未給付之八十九年度年終獎金七千七百元(原應支付二二 七○○元減去已支付一五○○○元)、未及請休之七日特休假所折算之工資五 千二百九十七元(七日乘以二二七○○元除以三○日,元以下四捨五入)、及 九十年五月一日至十日之工資七千五百六十七元(二二七○○元乘以一○日除 三○日,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十萬零十四元,及自九十年五月十日起之法 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扣繳憑單、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 、存款存摺各一紙,薪資袋七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因與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有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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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