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36號原 告 林京都原 告 林永志訴訟代理人 張玉美前列林京都、林永志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被 告 林群凱被 告 林久淵前列林群凱、林久淵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被 告 林和志(林光志之繼承人)被 告 林永志(林光志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