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715號
PTDV,100,訴,715,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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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宋陳冬華
訴訟代理人 宋振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蘇瑞珍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10時35分,在屏東簡易庭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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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