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15號原 告 宋陳冬華訴訟代理人 宋振榮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被 告 蘇瑞珍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10時35分,在屏東簡易庭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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