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90號
PTDM,102,聲,390,201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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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建良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 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4 年確定;又於 緩刑期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2 年2 月確定;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緩刑嗣經撤銷,接續執行 ,合計刑期4 年4 月,於民國98年12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02 年3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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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