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03號
PTDM,102,聲,303,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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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慶彰
      蔡正郎
      莊進達
      阮氏雪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
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內關於「2 月5 日」之記載更正為「2 月 6日」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 條第2 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羅慶彰蔡正郎莊進達阮氏雪所涉犯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犯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2 年度偵字第786 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786 號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 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係在 賭檯上查獲之財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 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附表:
1、麻將牌1 付、骰子3 粒、莊骰1 粒。
2、新臺幣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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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