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成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
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及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楊○霖之母施雯娟告訴被告魏成總過失傷害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 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