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事聲字,106年度,61號
STEV,106,店事聲,61,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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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事聲字第6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許韶顯
代 理 人 羅汝茜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106 年3 月10日所為駁回其部分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 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 年3 月10 日106 年度司促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2 第1 項、第513 條第1 項規定 ,係以裁定為之),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應依前揭規 定,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開裁定,審究異議人之異議有 無理由,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壹諾廣告公司於105 年12月 30日、106 年1 月4 日、16日分別在公司網站公告,其內容 表明「二個月內暫時停止承接所有業務,包含獎金發放」、 「1 月15日VIP 經銷獎金如期發放」、「VIP 經銷獎金待公 交會查核完畢,修正呈報完成後發放。」,嗣經異議人詢問 公交會人員後,原應發放給經銷商之獎金本就要給,與報備 或更改制度無關,相對人壹諾廣告公司不應扣押所有獎金而 不發放。又相對人壹諾廣告公司未結算BD(計算廣告獎勵的 單位,1BD 等於1 元),106 年1 月15日亦未給予VIP 經銷 獎金,105 年12月份的業務獎金公司網址雖有計算出來,然 並未給予業務獎金之推薦獎金或組織獎金或對等獎金等,倪 若溦亦無法明確回覆發放獎金之時間。異議人業已向相對人 壹諾廣告公司申請且迄今已逾30日而仍未給付應退獎金,並 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之規定。是相對人壹諾廣告 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既不發放獎 金亦不願退款,致異議人權益受損,且倪若溦依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之規定,對異議人應與相對人壹諾廣告公司負連帶 賠償之責,,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資為抗辯。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 述。五、法院;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 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 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 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 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蓋支付命令乃 不經訊問債務人,僅憑債權人之聲請,即使債權人迅速取得 執行名義,為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 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債務 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效力甚為強大,為兼顧債權人程序利益 及債務人實體利益之衡平,就支付命令之核准,自應採取較 為嚴格之審查標準,債權人應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提出相 符之書證供法院為形式上之審查,以確保支付命令之正確性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由是,異議人未 能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原因事實,惟若有民事訴訟法第 24 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方以裁定駁回 之,合先敘明。
四、經查,「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 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 司法第23條第2 項亦有明定。此項規定規範公司負責人之義 務,限於其執行公司業務有違法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 言。又公司業務之執行,自係指公司負責人處理有關公司之 事務,且必以公司負有賠償之責,始有公司負責人與公司負 連帶賠償責任之可言(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2749號裁判 參照)。再按單純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最高 法院77年度臺上第19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依異議人主張 之事實,相對人壹諾廣告公司未依約發放獎金、不願退款, 僅屬債務不履行,尚不構成不法侵害異議人權利之行為,又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 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



或其他經濟利益。」,其規範之對象為多層次傳銷事業,並 佐以異議人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之權利義務規範契約書 、會員債權協議暨證明書、廣告社群行銷計畫契約終止暨退 費申請同意書、契約終止退費申請表,及異議人為資格取得 費用所匯款29,800元,由相對人壹諾廣告公司於105 年12月 29日所出具統一發票等,其契約當事人均為相對人壹諾廣告 公司,倪若溦雖為相對人壹諾廣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異 議人並未舉證釋明倪若溦有何違反法令之行為,故異議人主 張倪若溦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連帶負賠償責任,顯無理 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上開規定,駁回異議人對支付命令之 聲明異議,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服者,得抗告至二審法院;惟若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者(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則不得抗告至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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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