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3號
ILDV,102,補,53,2013032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吉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益
被   告 龍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銘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7,240 元
,應繳裁判費50,2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49,7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1/1頁


參考資料
龍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峰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