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認可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2年度,1號
ILDV,102,家陸許,1,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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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明輝
相 對 人 譚小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二0一0)奉法民初字第六一一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明輝與相對人譚小燕原係夫妻,嗣 經大陸地區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以(二0一0)奉法民初 字第六一一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張明輝所為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 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二0一0)奉法民初字第六一一號 民事判決書暨證明書及重慶市奉節縣公證處公證書等件在卷 為證,且重慶市奉節縣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已經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認證等情,亦有該基金會(一0一)核字第0 八二九七0號、(一0二)核字第0一六三一四號證明存卷 可考。總上,本院又認大陸地區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二 0一0)奉法民初字第六一一號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並未違背 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認可。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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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