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84號
ILDV,102,司促,1684,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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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長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長新於民國94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2日
  止累計142,180元正未給付,其中64,654元為本金;77,526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長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22日止累計100,118元正未給付
  ,其中41,392元為消費款;55,12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林長新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64654 │     │3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2 │新臺幣│林長新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1392 │     │3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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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