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駿睿(原名陳致宇)
周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致宇前就讀中州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周鳳蘭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借款本金51,543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
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陳致宇自民國101年1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38,74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周鳳蘭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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