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401號
ILDV,102,司促,1401,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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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駿睿(原名陳致宇)
      周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致宇前就讀中州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周鳳蘭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借款本金51,543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
  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陳致宇自民國101年11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38,74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周鳳蘭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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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