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32號
ILDV,102,司促,1332,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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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債 權 人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全
債 務 人 伯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順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
  新臺幣(下同)■中文金額轉換■元,
  及自
  ■片語■(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片語■(利息)計算之利息,
  並■片語■(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佳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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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禹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