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3號
ILDV,101,訴,73,2013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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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周懷芝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臺幣4,8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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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