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1年度,3號
ILDV,101,消債聲,3,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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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智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原荷
      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銀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周緯欣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花旗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為消債條例第133條所明定。又債務 人有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故意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 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 134條第2款、第8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於民國97年4月14日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7年10 月27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債務 人於98年3月6日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嗣 債務人於98年4月21日提出修正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以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然債 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認 可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以98年度事聲字第28號裁定異議駁 回,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法定期間內 對上開異議駁回裁定提出抗告,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抗字第 35號裁定廢棄原異議駁回之裁定,並發回原審另為適當之裁 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事聲更字第2號裁定廢棄原認可更生 方案之裁定,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法繼續進行更生程序, 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抗字 第14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然經本院以上開99年度事 聲更字第2號裁定廢棄原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之裁定後,再 由本院司法事務官先後發函及電話通知債務人提出更為適切 之更生方案,惟債務人於收受本院函文及電話通知後均未具 狀提出新的更生方案以為更生期間清償債務之依據,而經本 院於100年7月6日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嗣因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已分配完結,而經本院司法 事務官於101年9月27日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清 算程序終結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 依首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是否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㈡又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清算債權總合共計新臺幣 (下同)2,894,364元,而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共清償94,23 0元予上開清算債權之債權人,此有本院100年8月16日宜院 嵩民德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36237號函公告之債權表 、101年9月10日宜院嵩民德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2273 5號函公告之更正分配表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100年度司 執消債清字第2號卷㈠第102頁至第104頁、卷㈡第45頁至第4 7頁),先予敘明。
㈢而債務人於100年4月8日聲請清算前2年間係任職於空軍松山 基地指揮部擔任專機隊上士機工長職務,有固定薪資所得收 入,平均每月薪資所得至少62,025元(計算式:744,294÷1 2=62,025,小數點以下4捨5入),嗣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後,仍任上職等情,此有債務人所提出之中華民國軍人 身分證1份、薪資單2紙、存摺交易明細表1份在卷可參(見 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卷第46頁、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 1號卷第180頁、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卷㈠第135頁至



139頁),並有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97年8月12日空松指政字 第0000000000號及98年3月30日空松指人字第0000000000號 函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卷第150頁 至第152頁、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225頁至第226頁 ),堪以認定。另債務人與其配偶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94 年4月9日生),而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固提列更生方案每月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各為13,700 元、27,200元,此有債務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1份、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卷第58頁至第59頁、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183 頁至第184頁),然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不幸陷 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於清理過程 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 慣常之寬逸生活,故於評估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能力時,不得 由債務人任意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之數額,是債務人及其配 偶、子女之必要生活費,應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至100年6 月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為標準始較允當,此 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在卷足憑(見本院101年度消債聲 字第3號卷第35頁),是債務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個人生 活費9,829元及其配偶、子女之扶養費19,658元,共計應為2 9,487元,則據此計算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每月 收入約62,025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 用29,487元後,仍有餘額32,538元(計算式:62,025-29,4 87=32,538)。又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1,4 88,600元(計算式:62,025×24=1,488,600),扣除債務 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707,688元(29,487 ×24=707,688)後,其數額為780,912元(計算式:1,488, 600-707,688=780,912),而承前述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 算程序分配總額僅94,230元,顯然低於上開780,912元,則 依前揭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規定,債務人具有不免責之事 由,且債務人復未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是依前 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㈣另債務人明知其任職於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期間,每年均領 取有年終及考績獎金,惟其於97年4月14日、97年12月26日 、98年2月20日、98年3月6日先後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均未將上開獎金列入,並據此提出更生方案,嗣經本院 函詢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經該指揮部函覆本院,始查悉債 務人薪資所得除薪餉所得、空勤加給外,尚領有年終獎金、 考績獎金,其於97年度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各為62,490元、 41,660元,此有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4份



、更生方案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卷第 10頁、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93頁、第170頁至第172 頁、第183頁至第185頁),並有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98年3 月30日空松指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所得總額表1份在卷 足憑(見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1號卷第225頁至第226頁 ),而上開工作收入本屬於清算財團,依法債務人自應向法 院申報,債務人所為顯有隱匿所得收入,並故意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情事。再參以債務人係服軍職, 對其薪餉所得、年終獎金、考績獎金會隨工作年資而增加乙 節當知之甚詳,然債務人於100年9月5日清算程序中提出之 收入及支出狀況明書,竟仍援引其於97年度薪資所得,而記 載其每年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平均各為62,490元、41,660元 ,惟債務人於100年度之年終獎金、考績獎金已各達63,458 元、84,610元,此有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1份、存摺交易明細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100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2號卷第128頁、第135頁至第139頁),亦顯示債務 人有隱匿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並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記載之情事,足認債務人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 第2款、第8款不免責之事由,且債務人復未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免責,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第134條第 2款、第8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且債務人復未證明經普通債 權人全體同意免責,依前揭法條規定,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 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蘇錦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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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