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定文
賴盈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20號、101年度調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定文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盈豪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方定文、賴盈豪2人均係雅虎奇摩部落格「蘭壽魚室~測試 金魚愛魚交流研習會」之會員。2人因對方定文部落格上所 刊登之文章內容有意見,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行為決 意接續為以下行為:
㈠賴盈豪於民國100年6月30日上午,在其位於宜蘭縣宜蘭市○ ○路00巷00號住處,透過電腦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網站,以 其申請之帳號「kiss_sky2003」登入後,在方定文所申請設 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均得點閱觀覽之部落格內,先於同日上 午11時23分許,以暱稱「點點」在該部落格張貼「臺灣無奇 不有,不要臉的還真多,臉皮厚的更多,一早就有人跑到我 部落格上打好幾篇落落長文章,還要我跟他聯絡,誰認識啊 ??????你又不是女生,我對你一點也沒興趣,少來搞 變態‧‧‧說明白點有誰認識一五謝仔???那裡冒出來還 要人尊重」等辱罵方定文內容之回應文章;復於同日晚間6 時31分許,以同一暱稱在部落格上張貼「你現在現跑來我部 落格上鬼叫‧‧‧肚子餓可回家吃奶,要在這鬼叫,請留一 下真實姓名,電話,戶籍住址」等辱罵方定文內容之回覆文 章;又於同日晚間7時12分許,以同一暱稱在部落格上張貼 「我部落格下面標題以很明確,歡迎喜歡養魚的一起交流, (謝絕)一些臉皮厚,不要臉,志不同道不合還在喝奶的小 朋友」等辱罵方定文內容之回覆文章;再於101年7月1日上 午10時4分許,以同一暱稱在部落格上張貼「小朋友你少搞 白目了,安靜一整晚,就好好安靜,再來亂叫,我還是會一 篇一篇的寫精彩內容」等辱罵方定文內容之回應文章,均足 以貶損方定文之名譽。
㈡方定文於100年7月1日上午,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0 段00號住處,透過電腦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網站登入後,在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均得點閱觀覽之部落格內,先於同日中午
12時41分許,以暱稱「乙武蟹仔」在「蘭壽魚室~測試金魚 愛魚交流研習會」部落格留言版上張貼「真的是要丟臉丟到 家了那個點點」等辱罵賴盈豪內容之回應文章;復於同年月 3日凌晨0時4分許,以暱稱「鬼武士」在同一留言版上張貼 「那個惡意販賣的石頭魚津輕錦的劉佬‧‧‧你在點點部落 格上叫我去你部落格留言‧‧‧你們兩個果然是朋友,都沒 品加沒膽‧‧‧你們這兩個是金魚界裡的笑話」等辱罵賴盈 豪內容之回應文章;又於同日凌晨0時17分許,以同一暱稱 在同一留言版張貼「請你不要不敢打,那我還是笑你沒膽‧ ‧‧玩金魚玩那麼久居然碰到你們兩個天才,真的是一大笑 柄!」等辱罵賴盈豪內容之回應文章;再於同年月7日下午1 時52分許,以同一暱稱在賴盈豪友人所設立之「劉佬的蘭壽 部屋」部落格內張貼「唉. . . 點點,你臉都丟到家了,你 根本沒資格跟我說任何一句話‧‧‧書讀得少沒關係,但連 做人都不懂的話,實在可悲」等辱罵賴盈豪內容之回應文章 ,均足以貶損賴盈豪之名譽。
㈢嗣經方定文、賴盈豪2人上網看見上開文章而分別報警處理 。案經方定文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賴盈豪訴由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辦。
二、訊據被告方定文、賴盈豪固坦承有於事實及理由欄㈠、㈡所 載之時、地在網路上張貼如事實及理由欄㈠、㈡所載之內容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被告賴盈豪辯稱: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上的辱罵文字伊並不是回應被告方定文的, 伊沒有指明是方定文、有些話是伊自己寫不是給被告方定文 的,伊係針對台灣社會風氣發表言論云云;被告方定文辯稱 :伊所提證據有上下文的文意,可能影響佐證的真實性、伊 認為是客觀事實評論,不是對被告賴盈豪人格貶損、被告賴 盈豪有公開伊給他的私密留言云云。經查:
㈠被告方定文、賴盈豪上開坦承部分,業據其於警詢、偵查及 本院訊問中均自承明確,復有部落格留言回應網頁資料2份 、部落格會員資料、IP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方定 文、賴盈豪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均堪信為真實。 ㈡賴盈豪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被告賴盈豪於部落格上張貼 之內容為「臺灣無奇不有,不要臉的還真多,臉皮厚的更多 ,一早就有人跑到我部落格上打好幾篇落落長文章,還要我 跟他聯絡……有誰認識一五謝仔???那裡冒出來還要人尊 重」,其內容已具體指明該文章係針對一早到伊部落格上打 好幾篇文章、且要求與伊聯繫之人,其後之留言「你現在現
跑來我部落格上鬼叫」、「(謝絕)一些臉皮厚,不要臉, 志不同道不合還在喝奶的小朋友」、「小朋友你少搞白目了 」等內容,依其前後文綜合判斷,均可明確辯識係針對特定 人,並非如其辯稱係針對台灣社會風氣發表言論。又其指係 對「一五謝仔」而非對被告方定文所使用之暱稱「乙武蟹仔 」,惟此二者發音極為近似,該部落格上又無它人使用「一 五謝仔」之暱稱,而網路上使用近似音、象形文字、注音文 或火星文等方式,間接指明其所指對象,亦所在多有而為網 路使用者所熟悉之文化和表達方式,是被告賴盈豪雖註明針 對「一五謝仔」,但瀏覽此部落格之使用者只需稍微觀看雙 方前後數文均可明確辯識被告賴盈豪係針對使用暱稱「乙武 蟹仔」發表文章,是其所辯並非針對被告方定文云云,即非 可採。
㈢被告方定文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被告方定文於留言版上 張貼之「丟臉丟到家」、「沒品加沒膽」、「沒膽」、「一 大笑柄」、「你臉都丟到家了」等語,顯屬謾罵性之言詞, 而具輕蔑貶損之負面評價意味,至被告方定文雖辯稱伊所陳 為事實,係客觀事實評論云云,然所謂客觀評論係指個人基 於其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 之言論而言,如係出於情緒性謾罵,作人身攻擊,即難認係 客觀之評論。而「丟臉丟到家」、「沒品加沒膽」、「沒膽 」、「一大笑柄」、「你臉都丟到家了」之語彙,依普通客 觀之人際交往、溝通之經驗法則,均寓含輕蔑、使人難堪, 貶抑該人社會評價、地位、人格、名譽之意,而此等言詞對 於遭謾罵之對象而言,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 ,自屬貶抑性之言詞,而足以貶損受罵者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縱被告賴盈豪於被告方定文張貼上開文字前有其它言語、 公開私人訊息等行為,然被告方定文既已於部落格上公開回 應被告賴盈豪可能涉犯公然侮辱、誹謗罪等民、刑事責任, 表示其對於如何以合法方式保護其權利有相當認識,自無再 以上開言語自衛、自辯之必要,被告方定文所辯,亦非可採 。
㈣被告賴盈豪、方定文於告訴時雖均不知對方之真實姓名、年 籍等個人資料,惟該部落格為被告2人及其朋友、同好所日 常瀏覽觀察,被告2人各自之友人均明知使用該暱稱使用者 之真實身份;被告方定文於本院訊問時復自陳:「我在網路 上有買賣交易,所以這個帳號對我而言也是一個商業使用, 我認為有影響到我的商譽,我在該部落格也有發表我在該領 域的知識及文章,有網友肯定我,每天瀏覽的人數可以到達 1、200人」、被告賴盈豪於本院訊問時亦自陳:「我經營部
落格已經八年了,還參加過全國比賽得過第一名,我相信在 網路上我的人脈一定比他多」(見本院卷第29頁-29頁背面 ),是被告方定文、賴盈豪所使用之「點點」、「乙武蟹仔 」、「鬼武士」等暱稱,均因該暱稱已被頻繁使用,已達觀 其暱稱可知其人為何人之顯著程度。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賴盈豪、方定文公然侮辱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方定文、賴盈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被告方定文、賴盈豪分別如事實及理由欄一㈠、 ㈡之各次張貼公然侮辱之文章,在時間、空間上均有密切關 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而為觀察,尚難予以強行分開,均 應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所為之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接續行 為,且侵害法益相同,應僅各論以一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 告方定文、賴盈豪因部落格上刊登文章不滿,即以此方式互 相公然侮辱,犯後復均否認部分犯行,其行為已屬非是。被 告方定文、賴盈豪均為多年網路使用者,對於網路之暱名性 常伴隨嚴厲之批評、惡意中傷或搔擾等行為應頗為熟悉,遇 有意見不同者或刻意引起糾紛之文章,自應以理性方式回應 或循合法管道檢舉,冒然以此方式互相中傷,不僅有失其專 業形象,亦無益於部落格討論風氣及秩序之維持。被告賴盈 豪為30餘歲之社會人士,被告方定文現為警專學生,雙方對 於社會人情事故、法律規範均應有所理解,又均無前科, 本件所涉犯之公然侮辱固為法定刑拘役及罰金之罪,惟本院 已予雙方多次和解互相撤回告訴之機會,被告賴盈豪已同意 只要雙方道歉即可互相撤回告訴,被告方定文則堅稱被告賴 盈豪必須賠償伊新臺幣6,000元,因此未能達成和解等情( 見本院卷第29頁背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