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上 訴 人 夢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珠官
被上訴 人 鄭美蘭
徐璐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
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貳拾柒萬零壹佰伍拾元(計算式:5,50
0 元/平方公尺《重測前119 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186.73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027 萬0,15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