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9年度,83號
SLDV,99,簡上,83,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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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陳郭愛(兼郭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源(即郭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彭郭秀卿(即郭林綿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尤柏燊律師
      李彥鋒律師
被上訴人  彭恩良(原名彭根良)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郭秀卿陳郭愛陳文源共同為上訴人郭林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 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68 條、第177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郭林綿於提起上訴後,在民國101 年1 月9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郭愛(即共同上訴人)、陳文源及彭 郭秀卿3 人,有郭林綿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及上述3 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共同上訴人陳郭 愛與陳文源(下稱陳郭愛2 人)固於101 年3 月14日具狀陳 明被繼承人郭林綿之遺產為伊2 人與彭郭秀卿公同共有,因 彭郭秀卿同時為被上訴人之母親,無論於法律上、經濟上或 情感上,與被上訴人之關係密切,無法切割,本件訴請返還 房屋暨租金乙事,彭郭秀卿與伊2 人之利害相反,依客觀情 形判斷,事實上不能得其同意而聲明承受本件訴訟,爰由伊 2 人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然被上訴人主張陳郭愛2 人並未詢 問伊母親是否願意承受訴訟,伊無法幫母親決定云云。經核 ,郭林綿之繼承人彭郭秀卿與被上訴人雖為母子關係,惟此 並不影響彭郭秀卿郭林綿遺產之繼承權,且就繼承郭林綿 本件訴訟所主張之請求權而言,彭郭秀卿陳郭愛2 人之利 害一致,與被上訴人間始為利害相反。復觀諸社會現況,父 母子女之間,因各自利益考量而相互訴訟者,亦非無前例, 自不得以彭郭秀卿與被上訴人為母子關係,即認彭郭秀卿陳郭愛2 人利害相反。準此,本件仍應由陳郭愛2 人與彭郭 秀卿共同承受訴訟始屬合法。而彭郭秀卿迄未聲明共同承受



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彭郭秀卿陳郭愛2 人共 同為上訴人郭林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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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