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45號
SLDV,102,除,145,201303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台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8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57,381元 │CD0000000 │101年9月30日 │
│ │司 謝淑麗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