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11號
SLDV,102,除,111,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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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文約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4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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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