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83號
SLDV,102,重訴,83,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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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陳淑柔
被   告 蕭貞君
      陳如鑿
      蔡燕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6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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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