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03號
SLDV,102,重訴,103,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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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游家豪(原名游祥貴)
被   告 福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景松
      洪青青
      葉步宏
      李宗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 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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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