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71號
SLDV,102,補,271,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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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龍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叁佰零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捌佰玖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零叁佰
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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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