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68號
SLDV,102,補,268,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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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顏澄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應於本裁定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表明本
  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
  ,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
  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
  字第659 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在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規定(如附表所示),按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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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