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59號
SLDV,102,補,259,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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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李光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勝昭(即王何美嬌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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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