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李光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勝昭(即王何美嬌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