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義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耐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
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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