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迎旭山莊社區管理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明智
被 告 閎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呈
被 告 許立國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萬元(
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各為肆佰萬元、柒佰伍拾萬元,聲明第三項
訴訟可得利益應為第二項所涵蓋,不另計費),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壹拾壹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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