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林金朝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闕山忠(原名闕山鐘)
、林昂震(原名林文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