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三芝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怡司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應盛、楊博涵、黃偉光、徐乃成、劉信志、陳鍾碧蓮、黃瀞萱、方鈞、蔡佩玲、黃玉美、林樹埔、呂麗玲、華玉燕、陳克安、陳慶忠、林知美、謝真真、余戰飛、陳碧珠、周麗琴、許賜華、林桂榕、紀麗玲、黃美智、徐言、沈建良、郭秋滿、陳有嫻、田美足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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