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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81號
SLDV,102,補,181,201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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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三芝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怡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應盛楊博涵黃偉光、徐乃成、劉信志、陳
鍾碧蓮黃瀞萱方鈞、蔡佩玲、黃玉美、林樹埔、呂麗玲、華
玉燕、陳克安陳慶忠林知美謝真真余戰飛、陳碧珠、周
麗琴、許賜華林桂榕紀麗玲黃美智徐言沈建良、郭秋
滿、陳有嫻、田美足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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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