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債 務 人 張柏宏即張銘正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表:
1.陳明債務人父親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 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債務人父親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
2.提出100 年4 月起至102 年3 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 或明細。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0 年4 月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現住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 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5.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父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
女)之收入證明文件(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 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6.說明債務人父親實際居住地址,渠等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 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7.提出債務人之父母最新戶籍謄本。
8.說明債務人及其父親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9.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