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債 務 人 孫晨智即孫品濬即孫思源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表:
1.陳明債務人父母、配偶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99、10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1 年最新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提出債務人自100 年4 月起至101 年12月止之薪資單。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0 年4 月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4.提出現住所地租賃契約影本,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 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 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5.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及目前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明細。6.提出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協商不成立證明書。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 女)之收入證明文件(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 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8.說明債務人母親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 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 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9.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 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⒑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