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22號
SLDV,102,建,22,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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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萊銘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寵明
被   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馮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2 年2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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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銘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