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薛文星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律師
被 告 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任職被告公司期間各年實際休假日期、日數。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