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74號
SLDV,102,司票,374,201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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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高碧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
  欠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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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