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74號聲 請 人 高碧瑄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 欠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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