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林富家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貳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2紙。
㈢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㈣請提出相對人劉貴榮、李林香之最新
略)。
㈤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
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