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358號
SLDV,102,司票,1358,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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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林富家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貳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2紙。
 ㈢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㈣請提出相對人劉貴榮李林香之最新
  略)。
 ㈤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
  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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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